技術服務申請約定事項
申請者(以下稱甲方)與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稱乙方)。共同約定事項如下:

一、甲方交付委託物件前須先執行防毒軟體掃毒;若甲方有正當理由未執行,應於申請服務時書面告知,以利乙方辦理相關作業時採行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

二、甲方交付乙方之委託物件,自交付時至銷毀或返還前,由乙方負保管責任。

三、乙方對於甲方交付之委託物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移作其他用途。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法或形式就甲方提供之資料進行重製或傳輸至乙方工作場所內機具以外之設備,或將該等委託物件之原件或其重製品攜出乙方工作場所。

四、乙方在未取得甲方之書面同意前,不得向第三人透露自甲方交付之委託物件中所獲取之任何資料。

五、乙方於作業期間,如遇委託物件毀損應通知甲方,並停止進行相關修復作業。

六、乙方應於交付轉置(製)品後一個月內,刪除乙方工作機具內有關甲方交付之委託物件內相關資料。

七、甲方如發現有轉置(製)錯漏或異常者,應於取件日起十四日內通知乙方,並檢送原始委託物件及轉置(製)品,經確認為乙方作業因素,由乙方無償重作,但甲方不得主張退費,並應負擔衍生之郵遞費用,逾期未通知者,乙方視同甲方同意不重作。

八、個資條款

(一) 乙方為提供電子檔案技術服務,需向甲方蒐集其聯絡人等相關個人資料,俾利聯絡後續相關事宜。乙方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二) 乙方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將於相關服務結束三個月後,由系統自動刪除。

(三) 甲方如不提供個人資料,應提供可取得聯繫之方式,以利乙方完成服務。

九、免責條款

(一) 甲方保證其交付之委託物件為合法持有,內容如涉有侵害智慧財產權或其他違法之情形,由甲方負責。

(二) 甲方應於乙方通知完成電子檔案技術服務事項或不予受理日起一個月內,一併取回原交付之委託物件及申請之銷毀監控電子檔,甲方逾期未取回,視同放棄,乙方將不負保管責任。

十、發生任何糾紛或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一、除以上約定事項外,甲方同意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申請及作業須知辦理。


 

最後更新日期:10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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